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1)受理;(2)立案;(3)调查;(4)行政处罚告知;(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6)处罚决定;(7)送达;(8)执行;(9)结案。
(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简易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7)结案。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非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3、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破坏耕地类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四)非法批地类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
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处罚种类: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
4、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处罚种类: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
5、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处罚种类: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6、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7、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8、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
9、不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10、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办法土地证书等手续
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
11、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四条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
矿产部分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5、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所、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料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9、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1、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2、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3、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6、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7、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8、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9、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3、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开采,未以批准或者批准变动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没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4、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5、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6、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限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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