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审批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6、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8、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 9、工商营业执照 10、占用储量登记书 1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12、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复印件(招拍挂竞得人不需提交)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初审——科室联审——局务会会审——办结 四、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 0795-3218003(矿产开发管理科) 六、监督举报电话 0795-3224998(办公室) 0795-3198117(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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