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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 2023-12-21 15:38 来源: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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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窗综合受理业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等相关法规

二、申请主体

权利人双方申请。

三、办事流程

申请不动产登记和核税缴费领证。

四、申报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提供)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授权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个人的,到场签署)或委托公证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监护人: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提供)

4、产权转移材料(申请人提供或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材料,遗嘱当事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继承权确认书,具结保证书,继承、受遗赠的公示等;也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继承权生效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或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行政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或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8)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转、调拨、移交批准文件。

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1)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2)税费缴纳凭证。

6、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内部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土地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7、设有抵押权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

五、承诺时限

受理登记开始,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登记费:住宅、车库、储藏室:80/件,非住宅:550/件。注:涉及到缴费主体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

七、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邮政免费邮寄送达。

八、办理机构

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九、办理地点

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

十、咨询电话

0795-3151002

十一、投诉电话

0795-3151007

十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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