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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本级2019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时间: 2019-04-01 14: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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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市本级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推进,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市本级2019年用地需求,结合2018年度土地供应情况,制定2019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计划全局,落实积极稳妥、综合平衡、有保有压、留有余地的稳健型土地供应政策,坚持以保红线、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为工作主线,以土地计划调控为手段,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科学统筹、有序安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为宜春赶超发展科学供地。

二、编制原则

(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用地。

(二)布局合理、优化配置的原则。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考虑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环境的逐步改变,在土地供应的布局上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相协调。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力争先做环境后开发,实行“净地”出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力争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与土地市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根据市场调控目标与政府的指导政策相结合,在对近几年土地供应和需求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对今年土地的供应需求量进行预测,严格执行市政府土地供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满足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五)有保有压的原则。确保经济建设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土地供给,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控制国家规定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用地。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依法组织公开出让。

二、供应计划

(一)土地供应总量根据2018年各类土地供应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2019年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为15945.43亩。

(二)用途结构在2019年土地供应计划总量中,工矿仓储用地4080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5.59%;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701.17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3.21%;商品住宅用地4973.13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1.19%;商服用地1191.4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47%;交通运输用地1999.73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12.54%。

三、供应导向

(一)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供应;优先保证市本级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的土地供应;优先保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规模,增加公共租赁房、棚改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其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合理引导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严控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5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的土地供应,从严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三)积极支持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土地供应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四)支持重点功能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的产业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市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锂电能源项目、医药项目和机电项目的土地供应,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业项目用地;严格限制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不高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项目的供地。工业项目用地指标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要求。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税收年亩均达5万元,建筑密度不低于40%,容积率不低于1.0,工业用地项目中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

四、供地计划的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本级土地供应计划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土地供应计划的执行实施工作。

(一)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对符合用地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推进计划实施。

(二)工业和经营性土地供应必须依法依规出让。中心城区需要上市交易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一律先收储后交易,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实行“净地”出让,缩短开发周期。

(三)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每宗土地出让前都依法依规拟定具体供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依法供地,确保年度供地计划全面完成。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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