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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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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宜春市自然资源印发了《宜春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中介治理工作,先后印发了测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五个中介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积分考核细则,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中介服务更加公开、规范、高效,群众办事更加简单方便。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局出台了《宜春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含测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地质勘查、生态修复等各种服务事项。

2、《办法》明确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购买规定和要求。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公开招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对选取中介服务方式另有规定的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时,须同步与中介机构签署《第三方技术服务廉政责任书》。

3、《办法》要求切实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要建立中介机构动态调整、跟踪检查机制,健全完善管理台账,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

4、《办法》要求中介机构规范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从业规范、履行委托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恪守从业道德。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以及个人,不得挂靠或转借资质证书,不得以恶意压低服务费、行贿、诋毁排挤、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抢揽业务,严禁借机设置障碍进行吃拿卡要、违规收费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0795-32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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