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零2008年第42号)第七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予以修正)第六条。
是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无
双方协商约定
评估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进行地面地质调查、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作业以及编制评估报告。
需具备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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