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给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时间: 2024-11-14 11:27 来源: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打印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迫切需要全市人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整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共同营造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

一、耕地可以干什么?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地不能干什么?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违法用地“天上拍”

自然资源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全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卫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1-2.5米级,土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卫星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会精准拍摄,相关土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提取后将从国家逐级下发至县乡进行处置。

四、耕地信息“码上查”

为方便群众获取用地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耕地保护研究中心创新研发“宜耕码”耕地查询系统,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或从“宜春自然资源”公众号进入系统,结合定位框选查询范围,即可一键查询所选地块信息,让您足不出户获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项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控制线信息。

动土之前查一查 心中有数不违法

五、违法占地承担的法律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三)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宜春的耕地保护需要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守护好粮食安全生命线,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祝身体健康、生活富裕、阖家幸福!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关联稿件:

分享到:
  • 主办单位: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 邮箱:D3224998@163.com  传真:0795-3239473  电话:0795-3224998
  • 举报邮箱:d3210012@163.com  举报电话:12336  

  • 来信来访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1207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