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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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开垦费 |
城市规划区内 |
元/平方米 |
20 |
宜府发[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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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 |
元/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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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类 |
元/件 |
80 |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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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类 |
元/件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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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 |
初发不收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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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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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牌挂竞得价格或评估价格收取 |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2、《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赣财建[2018]19号) |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更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2、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 (1)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所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35:5:20的分成比例。 (2)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10:30:20的分成比例。 (3)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5:10:45的分成比例。 (四)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让采矿权的,财政性资金分享的出让收益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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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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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更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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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矿权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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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251号 |
财税【2014】101号暂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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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矿山 |
每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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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型矿山 |
每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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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矿山 |
每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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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换证 |
每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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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每平米 |
详见文 |
财综【2006】48号 |
中央与地方3:7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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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洪保安资金基金 |
每平米 |
1.5元 |
赣府发【1995】63号 |
按赣财非税[2015]3号要求就地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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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闲置费 |
每平米 |
5-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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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划拨土地收入 |
每亩 |
0-30万元 |
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45次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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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出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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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出让的结果确定土地出让金额 |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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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补缴的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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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确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 |
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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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交易收费*(经营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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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1、宜发[2009]3号文规定:工业用地首次出让的交易服务费免收; 2、国企改制,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免收。
3、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文件规定,涉及办理房屋土地证时不得收取此费。 4、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协议出(转)让、租赁服务费,不再收取出(转)让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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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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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服务(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每宗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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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每宗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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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或租赁服务(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每宗 |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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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服务(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
每宗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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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出让方式(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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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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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万以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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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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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1-500万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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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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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1-1000万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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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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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1-3000万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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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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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3001-5000万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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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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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01万元-1亿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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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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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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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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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矿业产权招标代理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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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1、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各收取50%,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客户需要索取矿权情况资料的,可按复印成本收取资料复制费。 4、对拍卖、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按约定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工作费用,但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标准的27%。 5、我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三项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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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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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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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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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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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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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1-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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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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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1-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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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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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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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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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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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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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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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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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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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1-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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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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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1001-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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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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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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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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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出让(低于2700元的按2700元计收) |
按成交额的0.9%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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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转让 |
每宗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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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服务(抵押方缴纳) |
每宗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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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罚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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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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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城市配套费 |
每平米 |
40元 |
宜府办抄字【200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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